2024年03月19日 第A05版:烟台警法
  • 反诈宣传接地气 守护群众钱袋子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刘晓阳 通讯员 张洁 刘丹 摄影报道)3月16日,烟台市公安局反诈骗中心联合莱山公安分局反诈中心、招商银行烟台分行以及烟台大学反诈志愿队,开展了一场以“防范于心 反诈于行”为主题的警银携手防诈骗宣传活动,全力守护群众“钱”袋子。

  • 服用“三无”减肥药后身体不适

    消费者李某某购买了减肥药,服用后身体出现不适,于是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唐某某不仅要退还货款,还要支付十倍价款赔偿。

    服用“三无”减肥药出现不适

    2021年6月3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唐某某购买减肥药,并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唐某某转账1000元,通过微信向唐某某转账580元。7月3日,李某某再次通过微信向唐某某购买减肥药,并于同日通过微信向唐某某转账1580元。唐某某通过微信向第三方联系货源,由第三方直接给李某某发货,唐某某每次从中获利150元。

  • 明知药品不合格还敢卖

    近日,龙口法院公布了一起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6名被告人明知所售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还执意销售,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最终6人均被判刑,并要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被告人燕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从他人处购买的性保健药品内含西地那非,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仍通过微信对外向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薛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人销售。以上被告人在收到燕某发货的性保健药品后,通过微信或者自己经营的店铺,对外针对不特定购买者进行销售,非法获利数额较大。

  • 食药安全是实现社会治理、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一环,容不得半点马虎。对于药品行业从业人员而言,无论是生产制造还是经营销售,都应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的有关法规,履行好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义务,销售确有恰当疗效、通过国家审批的合法药品,避免因求利行为任意生产、销售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非法药品,否则可能被追究侵权民事责任以及生产、销售假药罪或妨害药品管理罪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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