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退款,十倍赔偿

服用“三无”减肥药后身体不适

2024年03月19日

消费者李某某购买了减肥药,服用后身体出现不适,于是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唐某某不仅要退还货款,还要支付十倍价款赔偿。

服用“三无”减肥药出现不适

2021年6月3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唐某某购买减肥药,并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唐某某转账1000元,通过微信向唐某某转账580元。7月3日,李某某再次通过微信向唐某某购买减肥药,并于同日通过微信向唐某某转账1580元。唐某某通过微信向第三方联系货源,由第三方直接给李某某发货,唐某某每次从中获利150元。

李某某两次购买的减肥药均已收到,在服用第二次购买的减肥药后,李某某身体出现不适,便将该减肥药送到某检验中心进行检测。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产品系透明塑料袋包装,内含药片、胶囊,该产品无任何说明文字,无生产日期,亦无批准字号、质量合格证书、生产厂家等信息。

起诉要求十倍赔偿获法院支持

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唐某某退还购物货款3160元,并赔偿10倍金额31600元,共计347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李某某向唐某某购买商品,李某某依法享有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涉案产品减肥药无任何说明文字,无生产日期,亦无批准字号、质量合格证书、生产厂家等信息,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李某某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对被告唐某某关于“原告明知产品是三无产品,还进行第二次购买,并没有在第一次就对产品提出异议”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唐某某退还原告李某某货款3160元,并支付原告十倍价款31600元,共计34760元。

法官说法

“维权成本高”有时可能是假象

如果发现购买的食品系“三无”产品,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些人以为维权成本过高或不知如何举证就“望而却步”,但其实“维权成本高”有时可能是假象。

本案中消费者完成了举证责任。很多时候,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仅持有购物小票或“网购”仅有付款交易记录,认为自己无法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就是所购买的物品。其实,只要消费者能够提供向商家购买商品的证明,且及时主张权利,就应认定消费者已经完成举证责任。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宋玉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