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被判刑 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明知药品不合格还敢卖

2024年03月19日

近日,龙口法院公布了一起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6名被告人明知所售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还执意销售,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最终6人均被判刑,并要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被告人燕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从他人处购买的性保健药品内含西地那非,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仍通过微信对外向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薛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人销售。以上被告人在收到燕某发货的性保健药品后,通过微信或者自己经营的店铺,对外针对不特定购买者进行销售,非法获利数额较大。

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以上被告人销售的性保健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本案由检察机关以6被告人犯妨害药品管理罪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以该案6被告人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危害消费者健康、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燕某、吕某某、马某某、薛某某、王某某、胡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6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6被告人存在欺诈行为,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成分不明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均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诉机关的公益诉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6被告人犯妨害药品管理罪,根据其不同的罪行程度判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等不同刑罚,并处罚金;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禁止6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燕某承担以其销售额为基础计算的3倍惩罚性赔偿金,其余5被告人同样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金;6被告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警示公告,并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