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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烟台民意通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盖鹏 摄影报道)“6号楼南侧负1楼原来是家超市,直到前一阵楼内起火,我们才发现那里按照规划应该是入户大厅。”近日,多位莱山区御景观城小区居民拨打12345热线反映这一情况。25日下午,“烟台民意通”热线记者与烟台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办员联合到现场进行调查。
咨询:我在公司开车,目前是工伤八级,由于身体原因,想跟单位申请离职,请问我单位应按什么比例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答复: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