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29日 第03版:要闻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的决定

    (上接第二版)

    6.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7.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第一项,修改为:“(一)供水水压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或者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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