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03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网络时代,线上交友、直播结缘成为常见的社交方式,不少人在虚拟平台上邂逅缘分、开启恋情。但甜蜜褪去、感情落幕之后,曾经你情我愿的恋爱开销,却常常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近日,芝罘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一起婚恋财产纠纷典型案例,男子将恋爱期间自愿支出的日常开销、赠与款项视作借款起诉要求返还,最终被法院依法驳回全部诉求。
直播邂逅相恋,分手后讨要全部恋爱开销
男子张某在观看网络直播期间,与女主播李某相识,二人初步熟悉后,互相添加微信好友,日常频繁聊天交流。随着线上互动不断增多,两人感情逐渐升温,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
恋爱相处期间,张某出于维系感情、表达爱意的初衷,主动承担了双方日常相处中的各类生活开销,同时多次自愿向李某转账、赠与财物,全程均是自主自愿支出,双方从未提及借款、还款相关事宜,也未签订任何借条、借款协议等债权凭证。遗憾的是,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二人因生活观念、相处模式等诸多分歧,感情逐渐破裂,最终和平分手。
恋情结束后,张某心态发生转变,认为自己恋爱期间付出的所有花销都应有回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全额返还所有恋爱开销。
无借贷合意,恋爱期间自愿支出不属借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仔细核查了双方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消费记录等全部证据,厘清款项往来全貌,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是恋爱赠与、日常消费,还是民间借贷或借款?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大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一方有出借意愿、另一方有借款意愿;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简单来说,金钱往来想要被认定为借款,必须有明确的“借钱”和“还钱”约定,而非单纯的资金流转。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金钱往来、生活消费支出,均发生在双方亲密恋爱关系存续阶段。所有花销均是张某为增进感情、维系恋爱关系的自愿给付行为,双方自始至终没有达成过任何借贷的意思表示,李某从未向张某提出借款请求,张某也从未作出出借资金、约定还款的意思表示,事后双方也未追认借贷关系。
案涉款项本质属于情侣之间为维系情感、日常交往产生的情谊性支出、赠与性花销,完全不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因为恋情终止,就将自愿付出的爱意花销单方转化为借款索要返还。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厘清“情”与“法”,分清赠与和借款
法官表示,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并非所有转账、消费都可在分手后要求返还,司法实践中会根据款项性质、聊天语境、转账场景,综合区分认定:
1.无偿赠与、日常消费,无须返还。情侣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维系感情产生的小额转账、节日红包、日常吃喝、出行购物等生活开销,属于自愿情谊赠与和消费性支出。这类支出基于情感自愿给付,一旦完成交付,赠与行为即生效,恋情结束后无权要求对方返还。
2.明确借贷款项,依法应当返还。若双方提交聊天记录、借条、转账备注等证据,能够清晰体现一方借款、一方出借、约定还款的合意,款项独立于日常恋爱消费,专门用于对方个人周转、应急使用,则可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分手后出借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3.大额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可酌情返还。对于恋爱期间给付的大额财物、贵重首饰、大额转账等,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最终未能登记结婚的,可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双方过错、相处时长等因素,酌情主张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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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小额纪念性财物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分手后一方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恋爱赠与、日常消费等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