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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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院被推倒致伤,谁应该担责?
养老院是老年人集中生活、共同居住的公共活动场所。在养老院当中,老人们因为认知差异、性格特征不同,容易引发一些冲突。当冲突升级引发肢体伤害的时候,养老院安全保障责任的边界在哪里?养老院可不可以以第三人侵权为由免除自身的责任?
某年,八十二岁的鲍某入住养老院接受照料。同在养老院居住的老人李某患有精神类疾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某天上午,鲍某在活动时被李某推倒后受伤。养老院将鲍某送医治疗……
随后,鲍某将养老院诉至法院,主张养老院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未及时制止冲突,对其受伤存在明显过错,要求养老院赔偿。
养老院辩称,鲍某受伤是同住老人李某直接推倒所致,事发后养老院在第一时间协助送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养老院作为养老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对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针对高龄、认知减退、情绪不稳的老人,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注意与管理职责。本案中,养老院明知李某患有精神类疾病,事发时未有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服务,故养老院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法院认定,养老院对鲍某受伤造成的损害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
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提供者和场所管理者,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老年人发生冲突之后引发受伤的情况下,养老院如存在保障缺失、管理缺位、处置不当的情况,是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养老院要怎么去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呢?养老院在面对一些存在性格差异,甚至是有认知障碍、精神异常的老人时,要做好提前的风险评估和居住处置;在发生冲突苗头的第一时间要及时介入劝阻;冲突发生之后要紧急处置、进行就医、第一时间通知家属;事后要及时进行沟通、调处矛盾、化解纠纷。
作为老年人的家属,把老年人送到养老院的时候,也要就老年人的性格特征,甚至是是否存在认知异常和精神障碍的情况,如实地告知养老院,让养老院做出相应的处置。在矛盾发生之后,也要积极地引导老人和平相处,积极地同养老院进行沟通。希望老年人的家属和养老院共同发力,一起保障老年人的居住安全和晚年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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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入住期间意外受伤,养老院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养老院是承接老年人群体长期照顾需求的一个专门的服务场所,护理服务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当老年人在入院期间因护理疏漏出现人身损害时,养老机构的合同义务边界在哪里呢?
王某将年事已高的父亲送入某养老院接受照料。入住后不久,老人在院内自行活动时不慎摔倒,送医治疗后,老人返回养老院休养。数月后,王某将老人转至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老人已患褥疮。半年后,老人不幸离世。王某认为是养老院照顾不当,才导致老人摔伤、患上褥疮并最终去世,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养老院辩称,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不包含协助老人日常活动;老人摔伤后,机构已主动提升护理等级,对老人后续患病及老人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养老院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对老人摔伤存在过错;老人确诊褥疮前始终在养老院居住,可推定褥疮系在院期间形成;养老院虽声称提升护理级别,但养老院作为专业机构,未及时发现并处理褥疮,属于护理义务履行不当。
法院判决,养老院对老人摔伤、罹患褥疮存在护理过错,酌情赔偿家属医疗费和护理费。
养老院作为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照顾义务,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权益。老人在院期间因管理缺位、护理疏漏出现人身损害时,养老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高龄失能老人,养老院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按照约定的护理等级,做好老人的日常照料、健康巡查,并留存相应的护理和巡查记录。对于行动能力受限的老人,养老机构要做好场所的防跌管控,并有针对性地做好长期卧床老人的护理工作。当养老机构发现老人健康状况异常时,应第一时间做好处置措施,通知家属并配合就医。
不得以签订免责声明或者风险告知书的形式来免除自身应承担的义务,像这样的义务属于格式条款,属于法定无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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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突发疾病离世,救治延误后责任如何划分?
养老院里的老人普遍年龄较高,一般也都伴有基础疾病。突发疾病时的及时通知和妥善处置,是保证老年人生命安全的重要环节。当老年人突发身体疾病的时候,养老院及时通知和救助义务的边界在哪里?家属又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小高将其父亲老高送入某养老院接受照料。某日凌晨,护理员巡查时发现老高出现呼吸困难的异常症状,但未联系家属,直至次日早晨,护理员才将老人情况告知小高。小高得知后表示暂不用送医治疗。
当日下午,老高病情加重,养老院随即电话告知小高,小高要求立即将老人送往合作医院救治。但该合作医院当日因下班无急诊服务,无法办理住院收治。养老院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小高,并建议转送其他医院抢救,小高坚持要送往该合作医院。第二日,养老院将老高送至该合作医院住院治疗。住院三日后,老高经救治无效在医院离世。
小高认为养老院未及时通报病情、送医救治,延误了治疗时机,最终导致老人死亡,遂要求养老院进行赔偿。
养老院辩称,老人因自身疾病经医院救治无效离世,养老机构已尽到日常照料义务,在老人送医救治过程中完全配合家属的要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养老院在凌晨发现老人出现呼吸困难时,未按约定及时通知家属,次日才告知,属于合同义务履行不当。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小高作为老人的子女,在得知老人发病后未及时安排就医检查,后续合作医院无法收治时,又明确拒绝转送其他医院抢救,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养老院对老高的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据新华社
养老院发现老人身体突发异常,应当第一时间将病情通知家属,并且留存好沟通记录;养老院在病情危重时,应当先进行必要的救治措施,并同时联系医院。家属应当密切关注老人的身体状态,得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做出合理的治疗决策,切勿因个人选择贻误救治时机。养老机构及家属应当各尽其责、协同配合,才能共同守护老年人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