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0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何晓波)近日,莱山区居民刘女士拨打“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反映,其遭遇了以“民宿运营”为名的房屋租赁骗局,不仅租金被拖欠,还被诱导垫付装修费用等。
今年4月中旬,刘女士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一伙自称专门经营民宿的人员,双方约定年租金2.4万元,房租每3个月支付一次,合同自5月1日开始生效。对方提出,刘女士的房屋需要适当进行装修,包括改换门锁、添置床单被褥、室内粉刷等,要求刘女士先行垫付6000元装修费。刘女士说,考虑到对方提出的理由合情合理,便支付了6000元装修费。
8月上旬,按照合同约定,刘女士要求对方支付第一笔房租6000元时,结果对方以客源不好为由仅支付600元了事。刘女士见对方没能如期履约,感觉自己掉进了以“民宿运营”为名的房屋租赁骗局,遂要求终止合同。后经相关职能部门介入处理,对方退还了4000元装修费;约定10月上旬退房,共支付租金2600元。
刘女士说,对方所谓的装修,除换了房门以外,其余的根本没有动。
北京德恒(烟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昌通律师分析,这类骗局通常有以下特征,不法人员以“民宿”“短租运营”为幌子,包装成正规经营模式,降低房东戒心。然后,其租金报价略高于市场价,让房东觉得超值而急于成交,或者先付少量租金或押金,建立信任,后续拖延甚至失联。到最后,以“运营需要”为由要求房东垫付费用,如换锁、添置家具、装修等,进一步套取钱财。
从法律层面来看,民事行为成立首先要明确双方主体,刘女士首先要确定对方是公司还是自然人,公司的需要对方出具营业执照等手续,自然人的要留存对方身份证信息。在明确合同主体的情况下,对于合同相关权利义务要进行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惯例和习惯,在增加新的约定时,最好书面补充协议,合同中最好约定违约、解除、管辖等条款。刘女士在对方索要6000元装修费时应当对装修价款的具体运用达成合意并现场监督。在对方违约时,刘女士应当尽早解除合同,要求对方退还房屋,补足租金,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