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8月14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姜晶 袁传文
网上造谣抹黑同行商誉,是否违法?能否索赔?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赵莹凇审判团队聚焦案件核心争议,厘清商业诋毁法定构成要件,高效办结一起线上宠物经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造谣者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判决为同行消除影响并赔偿1万元,以司法裁判规范线上经营行为。
网上造谣抹黑同行商誉,持续扩散负面内容
凌某某经营甲猫舍、姜某某经营乙猫舍。二人线上售猫,是同行竞品。2024年,二人因猫咪血统问题线上起争执。
姜某某先在某社交平台帖子下评论@甲猫舍:大家手里都有你的资料,我懒得整理,你最好安分点,这次是“茵茵”血统问题,下次还会爆出其他猫咪血统的问题,好自为之。凌某某回复说,自己一直合规经营。姜某某紧接着发文指责凌某某卖套证猫,称其猫舍血统根基有问题,多年来带问题的种猫持续繁育,劝购买“茵茵”后代的顾客找凌某某退款。
凌某某回应:欢迎实名举报,静待处理结果。姜某某再次发言嘲讽,指责凌某某购入后院种猫,举报上游商家断对方生意,自己却依旧留问题种猫繁育,质疑其经营不干净,不配线上招揽客户。
姜某某还在微信朋友圈多次转发上述言论截图配文,直言甲猫舍多行不义必自毙,持续扩散负面内容。
凌某某遂将姜某某告上法院。
法院认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判赔1万元
审理过程中,高新区人民法院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逐条核查商业诋毁四项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2.行为人具有诋毁、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主观故意;3.诋毁行为的客观表现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进行诋毁、贬低;4.诋毁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后果。
第一,原被告均为线上售猫经营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第二,朋友圈兼具客户引流、经营推广作用,姜某某明知言论专门指向同行,多渠道反复发布贬损内容,主观诋毁恶意明确,其辩称朋友圈属于私人空间、与对方猫舍无关的主张未被采信;第三,举证责任由发布负面信息的姜某某承担,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第三方猫舍存在血统、套证情况,无法证明甲猫舍及涉案“茵茵”猫咪血统造假,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随意指责同行,属于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第四,社交平台与朋友圈传播速度快、覆盖潜在客户多,不实言论极易误导消费者,降低大众对甲猫舍的信任度,直接削弱其市场竞争力,已然造成商誉损害。
据此,法院认定姜某某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侵权人需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尽管姜某某事后删除全部侵权内容,但不良影响无法自行消除,姜某某应消除对凌某某的商誉损害。关于赔偿金额,双方均无法举证实际经营损失与侵权获利,凌某某维权支出的8000元律师费属于合理维权开支。最终,高新区人民法院综合侵权渠道、言论恶劣程度、被告主观过错等情节,判令姜某某在其微信平台发布声明,为凌某某消除影响,声明至少保留7天,并赔偿人民币1万元。
法官表示,正常评价和恶意抹黑有区别,吐槽不能越界。普通消费者真实客观的差评、合理监督受法律保护;但同行商家无凭无据造谣贬低对手,就是不正当竞争,要担责。
线上经营应受法律约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商家靠短视频、朋友圈线上引流做生意,但不能靠流量随意诋毁竞争对手。 社交平台评论、朋友圈传播速度快、受众广,哪怕是私人动态,发布针对同行的虚假负面信息同样违法。法院通过判决划清竞争底线,保护诚信经营者,整治网络恶意竞争,让线上销售行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