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自动续延

2026年04月17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日前,市民刘女士致电“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反映,她在哺乳期接到公司人事通知,提醒她劳动合同在4月底到期,要提前做好离职准备。“还在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终止吗?”刘女士对此表示疑惑。

记者了解到,女职工哺乳期是指女职工生育后为喂养婴儿依法享有特殊保护的时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时再终止。刘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虽于4月底到期,但因为刘女士尚处于哺乳期,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续延至刘女士哺乳期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