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3月26日
案例故事
9岁女童小红在父母离异后,随父亲与继母赵某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赵某多次以“不好好学习”“不听话”等理由,对小红实施打骂、罚站、强制劳动等行为,不仅让孩子身体受到伤害,更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小红逐渐养成啃指甲的习惯,性格变得孤僻内向、不愿与人交流,心理状态的恶化直接影响到正常学习生活,身心健康发展受到极大阻碍。针对赵某的虐待行为,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对小红的多元司法救助工作与案件办理同步推进,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
1.提前介入同步启动救助,专业测评精准掌握创伤状况。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未检部门迅速启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在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夯实案件事实基础的同时,第一时间将被害人小红纳入司法救助范畴,开启“办案+救助”同步推进模式。考虑到小红年幼、遭受创伤后心理敏感的特点,检察机关联合妇联选聘专业心理咨询师,采用“一站式”询问机制完成对小红的询问,最大限度避免二次心理伤害。同时,通过沙盘游戏、绘画分析等未成年人易接受的方式,为小红开展全面心理评估,精准认定其存在明显的创伤后应激反应,形成专业测评报告,为后续制定针对性的救助方案提供科学依据,让司法救助举措更具精准性和实效性。
2.司法救助纾困解难,定制方案精准修复心理创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了解到,小红已随生母共同生活,但生母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收入微薄,根本无力承担小红长期心理康复治疗的高昂费用,心理干预工作难以开展。对此,检察机关立即启动司法救助快速响应机制,在确认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后,简化审批流程,第一时间为小红申请并发放专项司法救助金,从经济上彻底解决救助的后顾之忧。同时,联合妇联选聘专业心理咨询师,结合小红的心理创伤程度及身心发育阶段特点,量身制定分阶段、长周期的个性化心理疏导方案,通过专业干预方式,逐步缓解其心理恐惧、帮助其打开心扉、重建心理安全感,稳步推进心理创伤修复。
3.联动多方织密救助网络,复学护航实现长效精准守护。检察机关深知,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并非单一的资金帮扶或心理疏导,而是需要多方协同的综合性工作。为此,检察机关积极联动妇联、学校等相关单位,构建“检察+妇联+学校”多元救助保护网络,实现从心理修复到校园融入的全链条护航。检察机关主动对接小红就读学校,与班主任详细沟通小红的特殊遭遇、心理创伤情况及康复进展,提出针对性帮扶建议:在班级管理中给予小红“润物细无声”的关注与鼓励,避免过度特殊化造成心理负担;严格做好隐私保护工作,防止因同学间议论引发二次伤害。办案检察官定期与学校老师、小红生母沟通对接,持续跟踪关注小红的学习状态、人际交往和心理健康变化,及时协调解决其学习生活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做到救助不缺位、守护不停歇。目前,小红已平稳度过校园适应期,能够正常到校学习,与同学、老师的交流日益顺畅,心理状态明显改善,逐步回归正常的校园生活。
4.强化监护履职指导,筑牢家庭保护坚实防线。在开展多元救助的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小红生父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联合社区、妇联对其进行监护约谈,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正视自身监护责任缺失问题,接受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通过普法宣讲、案例释法等方式,向其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引导其转变监护观念,主动关心小红的生活和心理状态,配合做好后续心理康复和成长陪伴工作。依托妇联专业师资力量,为小红生母提供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其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和亲子沟通技巧,切实提升监护履职能力,为小红营造安全、温暖、有爱的家庭成长环境,让司法救助的效果在家庭层面得到有效延续和巩固。
检察官释法
1.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核心原则与内涵。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遭受不法侵害后易产生长期、难以修复的身心创伤,单纯的案件办理无法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核心原则,打破“就案办案”思维,将司法救助与案件办理同步启动、同步推进,针对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整合司法、社会等多方资源,采取资金救助、心理疏导、复学安置、监护指导等多元救助举措,既解决未成年人当下的实际困难,更关注其长远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实现“救一时”与“护长远”的有机结合。
2.多元司法救助的联动与协同发力。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并非孤军奋战,而是通过发挥检察职能优势,主动联动妇联、学校、社区、心理咨询机构等相关单位和组织,构建多方协同、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体系。本案中,检察机关牵头统筹,妇联提供专业心理辅导和家庭教育指导支持,学校做好复学安置和校园保护,社区配合开展家庭情况核实和监护监督,形成了救助保护的强大合力,让每一项救助举措落地见效,为受侵害未成年人搭建起全方位、全链条的保护网络。
3.全社会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不得实施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若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基层组织可予以劝诫、制止,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通过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方式,督促其纠正监护失当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报案或者举报。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检察机关、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家庭及个人各司其职、同向发力,才能织密织牢未成年人保护网,为每一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YMG全媒体记者 钟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