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3月18日
案例故事
2024年,某网络招聘平台发布的多家用人单位招聘信息显示,某科技公司招聘“技术工程师”岗位时明确标注“限男性”,某销售企业要求“已婚已育者优先”,但相应岗位并不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部分岗位条件要求“已婚”或者“已婚已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规定,侵害了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
“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检察机关提报了该案线索后,检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网络招聘服务平台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
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对案涉用人单位逐一督促整改,并要求案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完善信息审核机制,安排专职人员对其招聘平台发布的400多条招聘信息进行起底式排查,发现55条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招聘信息并予以纠正后重新发布。同时,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强对就业歧视问题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平等就业权利的认识,引导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招聘观念。
检察官释法
1.用人单位设置“限男性”“已婚已育”等条件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44号)第十条: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信息进行核查,不得发布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仅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禁止女性从事的岗位(如矿山井下作业、高强度体力劳动等)中可限制性别,其他岗位不得设置性别或婚姻状况门槛。本案中“技术工程师”“销售岗位”均不属于禁忌范围,相关限制构成违法。
2.女性求职者遭遇歧视时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条: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十七条: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性求职者遭遇歧视时,应保留招聘广告截图、沟通记录、拒录通知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发现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若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3.网络招聘平台是否需承担责任?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未履行信息审核义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聘平台负有审核招聘信息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平台未及时下架违法信息,需承担连带责任。求职者可要求平台删除信息并举报其违法行为。
平等就业是妇女权益保障的基石。用人单位应摒弃陈旧观念,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女性求职者需增强法律意识,勇于对歧视行为说“不”。法律是维护公平的利器,但权益的实现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监督与努力。唯有尊重性别平等,才能构建真正和谐的劳动环境。
YMG全媒体记者 钟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