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2月26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驾驶证到期,想着忙过这阵就去换,却可能因一时拖延惹来大麻烦。近日,芝罘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一起典型案例:驾驶证过期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法院认定“过期”不等于“无证”,最终判定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驾驶证过期发生交通事故
2025年3月,韦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与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时,韦某的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数月,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除了韦某先行向杨某垫付医疗费4000元外,韦某和保险公司未支付和赔偿其他费用。杨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25年11月,杨某将韦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其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但不同意由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理由是韦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过期,韦某在未依法换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属于“无证驾驶”。韦某与保险公司亲自签订了《交强险投保提示书》,保险公司已在提示书中用加黑加粗字体告知了交强险免责条款,免责条款约定“投保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韦某是在完全知晓免责条款的法律后果后投保了交强险。
法院:“过期”不等于“无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驾驶证过期是否构成保险公司法定的免责事由。首先,“过期”不等于“无证”,因果关系是关键。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无证驾驶”。本案中,韦某的驾驶证系逾期一年内未审验,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并非“无证驾驶”,且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亦未认定韦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属“无证驾驶”。
其次,交强险赔付具有法定性与优先性。交强险的赔付是法定义务,优先于保险合同约定。交强险的核心立法目的是保障事故受害人能及时获得基本赔偿。因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即使驾驶员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也须依法先向受害人赔付。
最后,保险公司追偿权与对外赔付义务分离。虽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即有过错的驾驶员)追偿,但这属于保险公司与侵权人之间的内部追偿关系,绝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对受害人履行法定赔付义务的“挡箭牌”。因此,原告杨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某损失共计167900元。同时,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判令保险公司在赔付款中直接返还韦某先前垫付的4000元。
法官表示,驾驶证逾期,驾驶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需分情形认定:1.逾期未换一年内:驾驶人可通过提交体检证明直接换证,驾驶资格未被注销,不属于“无证驾驶”。2.超过有效期一年未到三年: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需通过科目一考试方可恢复资格。3.超过有效期三年:驾驶证彻底被注销,需重新考取。在此期间驾驶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因此,除驾驶证有效期满三年以上未换证的情形外,不能简单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等同于“无证驾驶”。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应多加留意证件的有效期,谨记“无证不上路”的原则,证件期满及时办理换证,做到“有证上路”,安全驾驶,保障个人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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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