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16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运费未结清,承运人便长期扣留货主的冷鲜货物,看似是行使留置权维权,实则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边界。近日,芝罘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一起因拖欠运费引发的货物留置纠纷案,厘清了留置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与程序,明确承运人违法留置需承担返还货物的责任,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司法指引。
运费未结清,冷鲜货物遭长期留置
李某从事汽车运输工作,2025年5月12日,某汽贸公司委托其将1772.08公斤冷鲜猪产品从某厂运输至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5月15日,李某将案涉产品运输至该公司,公司因质量问题拒收部分产品并在发货单上予以注明。2025年5月19日,李某将客户拒收的产品拉回,返途期间要求原告支付返回运费等损失18360元,原告未予支付。李某遂将产品存放于某农产品冷链物流园。
某汽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价值57860.73元的货物及180个货筐。李某则辩称,是原告未支付返回的运输费用故而行使的留置权。
超限度扣货,法院判定违法需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被告李某行使留置权的方式存在以下问题:1.自2025年5月将货物返回至同年9月原告起诉,李某将货物存放数月,未采取任何措施(如折价、拍卖、变卖)来实现其债权,也未给予原告合理的履行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2.留置的货物价值远高于其18360元的运费债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3.将新鲜肉品长期存放在冷库中,必然会产生额外的仓储费用,且可能导致货物变质,给原告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汽贸公司货物即1200公斤肋排及114.5公斤的去龙骨段大通排,返还货筐180个。宣判后,李某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留置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不能等同于无限扣押财产。债权人因债务人未付运费而留置货物,是合法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限度,包括给予债务人合理履行期限,并在宽限期满后及时依法处置(拍卖、变卖)留置物,而不能长期、无限期地留置。仅占有而不启动程序,属于程序违法,更不能留置价值远超过债权金额的货物,否则将构成权利滥用,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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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未履行期限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