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网约车订单仍乘车 途中出车祸平台称无责

法院:订单取消不代表运输合同终止,平台仍需担责

2026年01月14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乘客取消网约车订单后继续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以“订单终止”为由主张免责,能否得到支持?近日,芝罘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明确订单取消不代表运输合同终止,网约车平台仍需承担承运人责任。

订单取消仍乘车,途中出车祸起纠纷

2024年2月19日18时许,刘某通过某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叫车公司)平台呼叫车辆,平台指派佘某驾驶新能源汽车接单,约定将刘某及其未满两个月的婴儿杨某送至其家所在地。

车辆行驶途中,平台要求预付车费,刘某因微信余额不足取消订单,后按原计划继续乘车。当日19时许,佘某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造成刘某九级伤残、杨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案涉车辆登记在佘某配偶康某名下,康某与某叫车公司签订协议,通过平台接单运营并缴纳年度包干费;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每人10万元)。刘某、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佘某、某保险公司及某叫车公司赔偿损失44万余元。

法院厘清责任,平台免责主张不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2万元,佘某赔付42万余元,某叫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某叫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某叫车公司辩称,刘某取消订单后,系统已记录行程终止,佘某后续运输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平台无关;佘某非平台登记司机,其擅自接单运营的风险不应由平台承担;刘某与佘某明知订单取消仍继续履约,相关损失应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后,从三方面明确平台不可免责:

一是订单取消不导致运输合同终止。刘某取消订单系因预付车费受客观限制,并非真实放弃乘车需求,车辆仍按原约定路线提供运输服务,佘某以平台名义提供服务,符合运输合同继续履行的特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未实质终止。

二是平台未尽审核监管义务,存在过错。案涉车辆通过平台接单运营,平台收取年度包干费,与车主形成运营合作关系,却未严格审核实际驾驶人资质,对“人车不符”的运营行为未尽监管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对事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平台承运人责任不可转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乘客安全是其法定义务。即使订单形式上取消,只要乘客仍在平台指派车辆上接受运输服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持续存在,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某叫车公司免责主张不成立,判决维持其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网约车平台作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主体,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乘客从起运地至目的地的全程出行安全是其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持续性和不可分割性,不因订单形式上的取消、变更而免除。

本案中,乘客因支付限制取消订单,并未实质放弃乘车需求,车辆仍按平台指派路线继续提供运输服务,双方实质运输关系未终止。平台以“订单终止”为由规避责任,于法无据,亦违背公平原则。

此案判决明确平台责任边界,倒逼其强化对车辆、驾驶人的全流程审核监管,杜绝“人车不符”等违规情形,切实防范行业风险,保障公众出行安全。

相关链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