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接单顺风车 出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不构成营运行为,保险公司应赔偿

2025年12月18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王迪

随着共享出行的普及,私家车上下班途中偶尔接单顺风车已成为常见现象。然而,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常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车主与乘客的权益保障陷入困境。近日,牟平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法院认定上下班途中接单顺风车不构成营运行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开私家车上下班接单顺风车

小崔家在福山区,在牟平区上班,平时往返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之间的路上偶尔会接单顺风车。2024年2月,小崔驾驶私家车在上班途中与老赵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确认,小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老赵承担次要责任。小崔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事后,小崔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称,案涉车辆存在接单赚取运费的行为,实际改变了标的车辆的使用性质,并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70%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小崔驾驶车辆从事顺风车的行为是否属于营运活动,是否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牟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提供顺风车服务是否构成营运活动,是否会导致车辆危险显著增加,应根据其接单频率、行驶路线、费用收取等情况综合认定。经查,小崔所接顺风车订单确实在其从工作地点回家的路线途中,不存在为接单而改变用车途经路线的情况,且接单量较少,并不会增加车辆使用的危险程度。小崔顺风车收取的费用为平台自动计算的成本费用,也不存在不合理收费情形。保险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小崔存在改变车辆使用路线及频繁接单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赔偿70%。

法官表示,购买汽车保险时,“家庭自用”性质与“营运”性质在风险评估和保费计算上存在本质区别。车主在投保时务必如实告知车辆用途,购买相应的保险险种,如在后续使用时改变了车辆用途,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办理险种变更手续。

在司法实践中,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因此,当私家车出现频繁接单、改变常规路线、盈利明显超出成本、接单时间不局限于个人通勤的特定时间等情况,通常认定为车辆已从“家庭自用”性质转变为“营运”性质,相较于家庭自用,营运车辆的行驶时间、里程、路况复杂程度均大幅增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车主若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拒绝商业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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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