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买房是借款吗?

法官:如没有明确约定,“赠与”是常态,“借款”是例外

2025年12月04日

在中国家庭中,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历来被视作暖心资助。然而,当子女婚姻走到尽头,昔日用于安家的出资款,可能以“借条”为凭,变成追讨的债务。近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小两口闹离婚,父母凭子女一方补写借条起诉要求还款

小美与小帅于2020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小美的母亲谢某在2020年5月13日及14日共计向小美转账40万元。2020年6月18日,小美向小帅转账40万元。7月2日,小夫妻购买房屋,用该款支付首付及契税等39万余元,该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二人。2024年1月3日,小帅起诉离婚。谢某在小帅起诉离婚纠纷尚在审理过程中,持小美向其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夫妻二人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

该借条由小美向其母亲谢某出具,写明借到40万元用于小帅买房,借款人处小美亲笔签名,小帅由小美代签。

无法证明借贷合意,法院认定出资款为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条由小美一人书写,而谢某在小帅因与小美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时起诉。鉴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特殊身份及起诉时间,书面借条形成便利,存在补写、倒签可能,仅凭小美一人出具的借条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小帅也明确否认款项为借款,主张系谢某对小美及自己的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谢某无法举证证明其与小帅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款项为谢某对小美、小帅的赠与,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谢某对小帅的诉讼请求。

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出资为其购房后补签的借条能否被认定为子女的共同债务,其核心在于“借款合意真实性”与“资金用于共同生活”两大要素。补签的借条需辅以其他相关证据(如配偶的承认、资金流向的明确证明),并且需符合日常生活的逻辑,否则无法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资金出借行为。

“赠与”或“借款”?各方有不同观点

近年来,父母主张为子女婚后购房所出资金系借款,并诉请己方子女及其配偶返还的诉讼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针对此现象,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知观点。

有观点认为,该出资应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若认定为赠与,子女离婚时配偶分割一半财产对父母而言有失公平。

另有观点认为,该出资应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传统家庭中,“钱给孩子买房,不用还”是共识,这种“无偿还预期”的默契指向“赠与”的法律属性。

还有观点主张,不应预先设定“赠与”或“借款”的推定,而应当在双方对出资行为性质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析,以探究当事人出资的真实意图。

法官说法:没有明确约定为借款,则认定为赠与

针对上述实践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该规定同时也表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为借款,则原则上应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

因此,在确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行为的法律性质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第一,约定优先,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父母在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却在子女婚姻出现变故(如离婚诉讼)或亲子关系恶化后,才主张“出资为借款”,则该事后表示因缺乏真实性基础,可能被认定“为挽回损失而违背初衷”而不被支持。

第二,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从中国家庭伦理和现实国情的角度出发,子女初入职场,经济能力有限,难以独自承担购房或是装修费用,而父母出于对子女的深厚亲情,为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通常会自愿出资帮助子女,而非日后索回这笔资金。因此,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装修出资的行为,“赠与”是常态,“借款”是例外,这一差异进一步强化了父母的举证责任合理性。若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款提供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YMG全媒体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