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0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王迪
丈夫婚前欠下债务,婚后妻子帮助偿还,是否因此婚前个人债务即转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过世后,妻子是否应对债务负偿还责任?近日,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此类案件,最终认定相关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丈夫去世,妻子被诉要求偿还借款
2018年,张某为林某借款提供担保,因林某未能按时偿还该借款,致使张某代偿了借款本息计人民币122500元。2020年1月,林某与刘某登记结婚。
2022年12月,林某向张某书面承诺于2022年年底前支付张某代偿的借款本息122500元。2023年1月、2023年3月,林某的妻子刘某先后向张某偿还款项合计80000元,并通过微信告知张某:“剩余的钱过几天转给你。”
2024年,张某将林某与刘某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张某撤回对刘某的起诉,并与林某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林某承担向张某还款的责任。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林某去世。妻子刘某放弃继承与林某共同经营的鱼塘鱼货,所卖全部鱼款(包括刘某的个人部分)均用于偿还林某债务。张某认为刘某隐藏、转移财产,遂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此前其代林某偿还的借款。
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无需偿还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刘某应否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于2022年12月向张某书面承诺于2022年年底前支付的122500元,系张某为林某提供担保代偿的借款本息,书面还款承诺虽形成于林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张某自述其为林某提供担保的借款大致发生于2018、2019年,即林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前。
张某主张前述借款为林某与刘某的共同债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涉案款项用于林某与刘某夫妻家庭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即使刘某在婚后向张某支付部分款项,但刘某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张某据此认为刘某的还款行为是对林某婚前债务的认可或加入债务,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据法院调解协议,案涉借款由林某承担还款责任,且张某已申请执行。刘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放弃继承与林某共同经营的鱼塘鱼货,张某主张刘某构成隐藏、转移财产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认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后张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婚前一方负债,婚后配偶是否需要偿还?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区分?
法官表示,婚前债务不完全等于个人债务。若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共同偿还。同样,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其收入若为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婚前个人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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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