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9月12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现实生活中,父母出于对晚年生活的考虑,多有通过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方式将大额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任意撤销赠与。权利转移之后,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赠与人无法撤销赠与。基于亲属关系等身份关系的赠与情形下,赠与人能否在权利转移后撤销赠与,也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审查。近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母亲在将部分售房款赠与儿子与儿媳后,儿子与儿媳却未按约定让母亲入住两人名下的房屋。感到晚年生活没有保障,母亲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母亲将售房款赠与儿子后无家可归,起诉要求撤销赠与
满某与卢某是姜某的儿子与儿媳。2019年满某与卢某因急需资金支付购房款,遂劝说姜某将名下某房屋出售。姜某同意将该房屋出售,但要求满某与卢某承诺将二人名下某房屋给她居住直至终年,同时要保证她安享晚年并为其养老送终。满某及卢某作出保证,并签订书面协议。姜某遂将名下房屋出售,将部分出售款转账给了满某与卢某。
然而,满某与卢某拿到钱款后,才表明其名下房屋已经出租,且无收回并提供给姜某居住之意。经民警及居委会调解,仍不能解决。
姜某由此感到晚年生活根本无法得到保障,遂于2024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满某及卢某房屋出售款的赠与。
法院认定构成附义务赠与合同,判决可予撤销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所签书面协议是否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以及姜某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满某与卢某主张该书面协议仅是对房屋出售款及对姜某养老问题的协商,协议内容之间相互独立,并不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然案涉书面协议行文中多次提及姜某的养老问题,且满某、卢某亦在文中对姜某未来的居住作出承诺,故综合案涉书面协议的标题、上下文内容以及姜某书写该份协议的目的,该份协议符合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是附义务赠与合同。
另外,本案中满某与卢某虽然辩称三方所签书面协议是受胁迫签订,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定该书面协议内容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姜某与满某、卢某之间成立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
书面协议签订后,姜某已根据约定将房屋出售款交给满某、卢某,已完成赠与。满某、卢某应当按照书面协议的约定提供约定房屋供姜某居住,现满某、卢某将约定房屋出租,拒绝姜某入住,致使姜某无法实际入住,因此,满某、卢某并未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姜某主张撤销该赠与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准许。撤销权人撤销赠与后,可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故,姜某要求满某、卢某向其返还房屋出售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因父母出售房屋后,将部分房款赠与子女并约定养老之事引发的家事矛盾纠纷。在家庭关系中,父母子女间赠与财产乃是常事,许多家庭因房屋等高价值财产处置问题产生较大的利益冲突,一些父母为防止自身大部分积蓄给予子女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特别在进行大额财产赠与过程中明确子女对自己的赡养内容。
然而,这类约定是否在父母子女间成立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以及父母是否可以撤销对子女的赠与存在较大争议。鉴于矛盾各方身份的特殊性,在证据等各方面不能机械认定。在表述不精准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结合协议文义以及出发点,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对协议进行解释,将协议性质及所附义务予以明确。尽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在父母将大额财产无偿赠与子女时,也可附加该条件,但该条件与赠与并非对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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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