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新增3种领取情形

增加2类申请渠道,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25年08月2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19日对外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

通知新增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的3种情形:

一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三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前,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

增加2类申请渠道

在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通知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

这一改革举措可方便群众通过多个渠道申领个人养老金,提高服务便利化程度,有利于提高参保群众的满意度。

不同于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金制度,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提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对核实通过的,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不少百姓关心,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后,还可以继续缴存资金吗?

根据通知,除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外,参加人达到其他条件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可以根据经济条件等情况,继续向本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增加养老积累。这时,信息平台会将个人养老金账户重新变更为缴存状态。

据了解,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要求完成与信息平台的对接,做好领取个人养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与医保、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获取的跨业务、跨层级数据,优化经办系统功能,为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提供便捷服务。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