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13日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银发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误工费吗?近日,莱阳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一起已领取养老金的“银发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案件。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老人提供劳务时受伤,用工单位拒赔
为帮忙照看孙子,住在农村的李阿姨搬到城市里和儿子一家同住。孙子上幼儿园后,李阿姨只需早晚接送,她就想找份工作干着,贴补家用。
2023年6月,李阿姨受聘于某电气公司从事压胶作业,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3年10月,李阿姨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导致骨折。经鉴定,李阿姨伤情构成肢体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
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阿姨于2025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气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某电气公司辩称,事故系李阿姨操作失误引发,且李阿姨已领取养老金,不存在实际误工损失,因此不同意赔偿其任何费用。
有工资收入就应该赔,法院判赔1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其劳动和劳动所得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务关系。李阿姨在某电气公司从事压胶工作过程中受伤,某电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尽到管理与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高于员工避免自身意外受伤的注意义务,故某电气公司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李阿姨作为成年人,在知晓压胶工作存在风险且已工作三个月的情况下,应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故其对自身所受人身损害亦存在一定过错。关于误工费的问题,本案中,虽然李阿姨已达到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但其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且具有工资收入,故其因本次事故导致的收入减少依法应当获得赔偿。
综上,法院认定李阿姨承担30%的责任,某电气公司承担70%的责任,判决某电气公司赔偿李阿姨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某电气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银发劳动者”应当强化风险意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银发劳动者”愿意发挥余热,退休后或者领取养老金后依然会在工作岗位上继续奋斗,创造社会价值。“银发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若决定继续就业,应当强化风险意识,通过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银发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及时购买保险,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银发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权益,以实际行动践行和谐用工理念,彰显企业的社会担当。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法条链接
此案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误工费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