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08日
恋爱期间,男方表示将房屋赠与女方,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男方去世后,其母亲向女方发送了撤销赠与的相关通知。女方认为赠与房屋的协议合法有效,遂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母亲继续履行赠与协议,配合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女方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近日,芝罘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一起案例,法院认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继承了被继承人赠与财产的任意撤销权。
将房屋赠与女友后又撤销赠与
李女士与张先生2005年相恋,共同居住在张先生名下的房屋中。恋爱期间,张先生三次出具赠与房屋的相关书面协议,表示将该房屋赠与李女士,但始终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2023年5月,在两名好友见证下,由张先生口述、其家人录制形成撤销赠与的相关通知材料,且张先生在该材料落款处签字、捺印。2023年6月,张先生去世,其母亲刘老太于9月向李女士发送撤销赠与的相关通知,通知载明:张先生决定撤销此前所有将房产赠与李女士的文件,该类协议全部作废。
李女士认为,张先生多次以书面形式表达了赠与房屋的意愿,但因自身购房资质问题一直未过户,协议合法有效,遂诉至法院要求刘老太继续履行赠与协议,配合自己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刘老太辩称,张先生生前出具赠与房屋的相关书面协议,已经由其本人撤销,李女士对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法院认定其继承人可撤销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生前出具的赠与房屋的相关书面协议中,将案涉房屋赠与李女士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李女士以其实际行为表示接受赠与,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张先生曾在去世前作出过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且案涉赠与合同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现案涉房屋仍然登记在赠与人名下,尚未进行权利转移,按照法律规定,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张先生去世前作出过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尚未通知李女士,刘老太作为继承人告知李女士撤销事宜,能否产生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二是张先生去世后,其继承人刘老太能否向李女士主张任意撤销权,其发出撤销赠与通知的行为能否产生撤销赠与的后果。
关于焦点一,张先生生前撤销了赠与,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虽然未送达李女士处,但刘老太作为张先生的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具备在张先生去世后代为发出意思表示的相应权限。现刘老太已将该意思表示送达李女士处,满足了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因此,刘老太作为张先生的继承人告知李女士撤销事宜,能够产生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关于焦点二,刘老太的继受范围系张先生的“整体财产”,同时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属于概括继承。刘老太有权撤销张先生对案涉房屋作出的赠与,其发出撤销赠与的相关通知行为能够产生撤销赠与的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赠与成立后撤销赠与有时间限制
关于赠与成立后撤销赠与的时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作出相应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在一般赠与中,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财产属于动产,一般为动产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财产属于不动产等需要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的,则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之前。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赠与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只有受赠人出现以上情形的,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该撤销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由于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对赠与人财产而言是一种负担,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表明财产权利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思去除这种负担。此外,继承人若继续履行赠与义务,需要从继承财产中进行给付,该给付行为事关继承人利益,继承人应当享有被继承人生前的任意撤销权。本案中的张先生在生前未将房产过户给李女士,刘老太作为张先生的继承人,在继承张先生的全部遗产的同时,也继承了对其赠与财产的任意撤销权。刘老太发出撤销张先生赠与合同的书面材料,能够产生撤销赠与的后果。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