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口香糖过期两个多月

购物小票货号与商品条码对应一致,超市却称没有这个批次的产品

2025年07月09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何晓波 摄影报道)从超市内货架上买的“好丽友”木糖醇口香糖,回家一看竟然是过期产品,消费者据此维权却成了难事。日前,“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接到市民孙力(化名)反映,他在芝罘区通世新城小区附近振华超市购买的一瓶“好丽友”木糖醇口香糖,回家后才发现这瓶口香糖已经过期近两个月,找超市方交涉维权时,对方称只能赔付100元。

孙先生介绍,7月4日,他在芝罘区通世新城小区附近的振华超市购买了两瓶“好丽友”木糖醇口香糖,拿回家打开瓶盖吃的时候,才发现其中一瓶的瓶体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04.20 08:56A4”“保质期12个月”。孙先生购买口香糖时,超市购物小票的时间是2025年7月4日,这表明这瓶口香糖已经过期两个多月。据此,孙先生找到超市交涉,被告知只能赔付100元。超市方这样的处理,孙先生并不认可,因为他不清楚吃了过期的口香糖会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有何影响。

7月7日,记者电话询问“好丽友”消费者服务热线400xxxxx66,问消费者购买到过期产品该如何处理?这位工作人员称,他们是处理“好丽友”生产问题的,销售方面的问题不归他们解答。记者问:“厂家如何监管市场上的过期产品,是厂家回收处理还是由商家继续售卖?”该工作人员表示,将有专业的部门来解答。截至约定的7月7日下午5时,记者没有接到“好丽友”厂家打来电话说明。

振华超市通世新城店店长答复称,“好丽友”是一家大品牌,他们管理很规范,不可能有过期产品流入市场。孙先生所买的过期产品,“振华超市的进货与售货记录,根本就没有这个批次的产品”。但是,记者看到孙先生所持振华超市通世新城店的收费小票上显示的货号,与他所购买的“好丽友”木糖醇口香糖瓶体包装上的条形码“6920907817331”一致。

7月8日,记者来到通世新城振华超市店购买了一些生活用品,其中一个瓶体包装产品上的条形码,与交费小票上该产品的货号一致。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介绍,商场(超市)所有商品都必须从正规厂家进货,相关法律规定每件商品必须强制有对应的条形码,商家售卖收费时扫描该条形码,收费流水单上才能打出对应的条形码,以做到“产品与价格相对应”。

孙先生说,他没有同意超市方赔偿100元的解决方案。目前,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已介入调查处理。

针对上述情况,北京德恒烟台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孙昌通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均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明知口香糖已过期仍然销售的会构成欺诈,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经营者三倍赔偿,最低不少于五百元,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低不少于一千元。孙先生购买的口香糖的价格是多少?是否会对孙先生造成人身损害?孙先生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经营者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