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08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徐鲲 吕金滙)法律咨询作为“老于帮办”进社区活动的热门项目之一,受到了市民的广泛关注。长期以来,咨询的热点包括婚姻、继承和财产纠纷等。“老于帮办”进社区活动第384站特别邀请了来自上海君伦(烟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高娟律师来到现场,为市民朋友们答疑解惑。
杨某、徐某于2011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其间,杨某贷款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商业保险。2020年4月20日,双方分居直至2021年10月20日离婚。离婚时,双方将现金存款等通过协议进行了分割,但对于双方的住房及保险分割一直存在纠纷。杨某认为房屋是自己购买的,也是用自己赚的钱还贷,房子应该是自己的,商业保险的受益人是自己,徐某不能分配。
高娟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人婚内购买房产,除非有婚内财产约定,否则即便杨某用个人工资购买房产,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贷款的负债也是夫妻二人的负债,因此对于该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剩余还款依照法律规定,由获取住房方继续还款,并对对方进行合理经济补偿。关于商业保险,虽然是单方购买的,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需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退保分割现金价值,另一种为持有保险一方给予对方一半现金价值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