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14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买了抵押的二手车后,车辆被原车主开走,找卖主讨要损失。卖主则称,车辆已经交付,车辆被开走,自己没有责任,不同意返还购车款。买主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近日,烟台高新区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买受人明知车辆所有权存在瑕疵,仍然支付货款、接受车辆,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法应予免除。
二手车被原车主开走
2020年10月,范某从杜某处购买宝马5系二手轿车一辆。
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约定价款135000元。车款交付后,杜某将车辆交付给范某。
范某知道车辆为抵押车,并称杜某承诺可以协助过户。杜某则称交车时已经将涉案车辆查封、抵押手续给了范某。
根据二手车市场行情,2014年宝马5系出售价格应该在250000-300000元。当时范某只花了十多万元就购买了此车辆。
2022年12月,原车主李某委托第三方将涉案车辆开走了。
范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杜某的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购车款135000元。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买卖合同是否应解除。
涉案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
本案中,范某在杜某交付车辆时知道该车辆存在所有权瑕疵,且范某家人对涉案车辆报警时亦称其不是车主,是抵押车,亦可证明范某知道涉案车辆所有权存在瑕疵。考虑到涉案车辆的价格等因素,杜某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法应予免除。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范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买受人明知车辆系带押车辆,所有权有瑕疵,但仍同意买卖。买受人付款后,卖方涉案车辆交付给买受人后,完成涉案车辆权属的变更。虽然上述权属的变动因未完成登记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是不影响涉案买卖合同已履行的事实成立。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买受人在明知车辆所有权存在瑕疵,仍然支付货款、接受车辆,故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法应予免除。合同缔结时买受人未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固定权利义务,亦应自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