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转给前妻钱,妻子能要回吗?

法院:婚后转款中,超出抚养费标准部分应返还

2024年11月08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丈夫长期给前妻打钱,虽说是给女儿的抚养费,但眼看着转账金额越来越多,还未经现任妻子同意,真的能行吗?现任妻子是否有权追回?近日,海阳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现任妻子起诉前妻,要求返还丈夫大额转款

王强(化名)与刘菲(化名)曾是夫妻,育有一女。2011年1月,王强与刘菲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王小妮(化名)随刘菲共同生活。双方约定,王强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王小妮满十八周岁。王小妮的教育费、医疗费等支出均由两人分摊。

2020年8月,王强与刘菲就王小妮的抚养费问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王小妮每月抚养费由原来的500元提至2500元;同时,王强需补足王小妮过去10年来的各类开支所应承担的部分,包括保姆费、医疗费、午托费、兴趣班费、补课费等,年均约5万元。

2020年1月,王强与赵晶晶(化名)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3月两人组建家庭。婚后,赵晶晶发现,王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不断向前妻进行大额转款,其中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两人恋爱期间转款23.12万元,婚后至2023年4月又转款72.17万元(以上费用均不含500元以下的转款)。

现任妻子赵晶晶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需要夫妻共同商议决定,自认识以来王强便没有固定收入,其与前妻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违背了公序良俗,这些转款损害了自身的财产合法权益。于是,现任妻子赵晶晶将前妻刘菲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2020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自王强处所获财产并支付利息。

法院认定恋爱期间转款无需返还

前妻刘菲辩称,其所获转账中有14万元是代王强偿还的借款,其余都是王强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支付,自己是代女儿接收管理,并未从中获利。丈夫王强则辩称,希望能在自己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多支付一些抚养费,给女儿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任妻子赵晶晶的诉请主要分为两部分:关于王强与赵晶晶恋爱期间,王强向前妻刘菲的转款。赵晶晶与王强并非夫妻关系,赵晶晶通过微信向王强所转款项,已转变为王强的个人财产,所以王强向前妻刘菲转款的行为,是王强自行处分自有财产的行为,赵晶晶无权干涉。同时,在此期间王强与前妻刘菲所签订的《补充协议》,赵晶晶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协议为恶意串通形成,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前妻刘菲于该期间自丈夫王强处所获得23.12万元转款,无需向现任妻子赵晶晶返还。

婚后转款中,超出抚养费标准部分应返还

关于王强与赵晶晶婚姻期间王强向前妻刘菲的转款,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本案中,王强虽然与刘菲离婚,但王强对女儿王小妮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王强与妻子赵晶晶现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因此,王强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其女儿的抚养费。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王强自愿提高抚养费的数额,但未经现任妻子赵晶晶同意,即向前妻刘菲转款72.17万元,即便该款项为女儿的抚养费,其金额也远远超出当地抚养费标准。前妻刘菲代收超出部分款项的行为,侵犯赵晶晶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现任妻子赵晶晶有权主张返还。

鉴于女儿王小妮在此期间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结合刘菲、王强的收入情况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王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应支付女儿的生活费为1100元/月,教育费为100元/月。此外,前妻刘菲并未举证证明这期间女儿王小妮产生的医疗费,故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王强应支付抚养费3.12万元(1200元/月×26个月),刘菲应退还69.05万元并支付利息。

此外,刘菲关于其中14万元是帮王强向他人还款的辩称,因为没有相关债权人出庭作证,无法核实借款的真实性,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菲向原告赵晶晶返还69.05万元并支付利息,原告的其他诉请不予以支持。

被告刘菲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了上述代偿还14万元的债权人出庭作证。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刘菲替王强偿还了14万元个人债务,该款从刘菲收到的总款项中扣除。故改判前妻刘菲向现任妻子赵晶晶返还55.05万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