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7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日前,某物业管理公司与职工葛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以其经常迟到、早退为由拒绝为葛某支付上一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对此,葛某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表示,迟到早退不属于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法定情形。经调解,该物业管理公司向葛某支付上一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500元。
本案争议焦点是职工迟到、早退的时间能否冲抵带薪年休假。记者了解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葛某迟到、早退不属于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法定情形。该公司未及时对葛某进行合理的考勤管理,以迟到、早退时间抵扣年休假天数的做法于法无据。”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带薪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也是国家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除该条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应随意限制劳动者休年休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