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4日
3月12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龙口市石良吉乐食品加工厂内有工人正在生产加工鸡肉串,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有已加工好的成品鸡肉串,以及原料。经调查核实,龙口市石良吉乐食品加工厂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情况下,于3月1日购进原料加工生产鸡肉串,产品暂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4月22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石良吉乐食品加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生产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对食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本案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并且是肉制品加工领域,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理应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通过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生产。无证生产,既是对国家监管制度的破坏,也无法保证产品质量,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