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半年代付3万余元,分手能否返还?

法院:部分款项属于附条件赠与,予以返还

2024年08月06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一般情况下,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合理消费以及小额金钱给付可视为赠与,无需返还。若恋爱半年男方累计为女方支付300多笔,有时一天就要支付10余笔,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返还呢?近日,高新区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提醒市民感情不是牟利工具,部分款项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予以返还。

恋爱半年为女方代付300多笔共计3万余元

小帅(化名)与小美(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自确立恋爱关系至感情不和分手共半年时间。其间,小帅多次为小美在某平台订购餐饭及饮料,小美也多次给小帅发送衣服、饰品、化妆品等购物链接要求小帅代为付款,金额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经统计,二人恋爱期间,小帅通过某宝、某信为小美支付约300多笔款项共计3万余元,小美几乎未为小帅支出。此外,小帅为小美购买的高档保健品约2万余元,小美已于分手时返还给小帅。

现小帅认为小美属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其在恋爱期间花费的3万余元。小美不予认可,认为剩余钱款系小帅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法院认定超出合理消费部分应视为附条件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常情况下,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合理消费以及小额金钱给付,是以恋爱为目的自愿支出的费用系赠与,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法律关系中“不当得利”的范畴。但是,本案中,纵观小帅与小美短短交往的5个月中,均系小美向小帅发送购物链接,要求小帅代付,代付次数多达几百笔,有时一个月支付60余笔、一天支付10余笔,代付金额也不等。上述代付行为,既超出了一般的正常生活需求,也超出了小帅的经济能力,显然不是恋爱男女的正常赠与行为。小帅代付的款项中,除合理消费部分外,其余款项应当认定为小帅为巩固恋爱关系,以达到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结婚目的已无法实现,小美取得该类款项的行为已无合法依据,应当对上述款项予以部分返还。

道德层面上,男女双方发展恋爱关系,应提倡正常婚恋观,双方应真心诚意,相互付出,更应理性对待经济付出,不提倡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超出经济能力范围的大额花费,更明令禁止一方借婚姻恋爱的理由来向对方索取财物或牟利。对该类款项,在双方不能步入婚姻时,应视不同情况予以区分认定。具体到本案中,小帅为小美在恋爱期间代付的款项,已超出一般意义上恋爱男女之间正常交往的范畴,亦使小帅经济困难,在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小美也应予以部分返还。

法院综合该二人恋爱期间的长短、代付款项的实际情况、当地的消费水平、二人的经济收入情况、双方在微信中相互沟通的意思表示等情况,在公平、诚信的基础上,酌定小美应返还小帅10000元。

宣判后,小美和小帅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对于恋爱期间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维持恋爱关系或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一般金额较大,如购房款、购车款、彩礼等,当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该赠与所附的条件未成就,赠与一方可撤销该赠与行为,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本案中,虽每笔转账金额不大,但转款或代付次数较多,短期内累计支付金额较大,超出了一般恋爱赠与的范畴,也超出了赠与方的经济承受能力。故除合理的支出外,法院酌定部分款项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判令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