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了快10年仍未交付

购房人:能解约吗?法院:能!收款方应返还房款及资金占用损失

2024年05月31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付荣进

从拆迁户手中购买安置房期房,结果快10年过去了,房屋仍未交付,作为购房人能解除合同吗?近日,莱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官认为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收款一方应返还购房款和资金占用损失,但因安置房无法交付的原因与售房一方无关,故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宜采用存款基准利率。

安置房买了快10年未交付,诉请返还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2014年11月,马某甲、马某乙夫妇与杨某、房某夫妇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杨某、房某将位于莱山区滨海街道某村拆迁安置补偿房屋中的75平方米以每平方米4000元、合计30万元的价格,一次性转让给马某甲、马某乙。马某甲、马某乙于合同签订当日以现金方式向杨某、房某夫妇支付购房款30万元,杨某、房某夫妇出具收条。

其后,马某乙于2020年9月因病去世,马某甲及二人之女马某丙系其合法继承人。上述转让事宜已通知至房屋所在村村委。因75平方米安置房产至今未能交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马某甲、马某丙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0万余元。

庭审中,杨某、房某夫妇辩称其转让的是期房,安置房至今未交付不是其二人的原因,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成立。调解过程中,杨某、房某夫妇表示原告单方主张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按照《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其应支付6万元违约金,若其同意扣除该款项,则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房款24万元。

合同可解除,但资金占用利息宜采用存款基准利率

承办法官审理认为,本案审理结果对双方均有重大关涉,原告马某甲身患重病,急需钱款还债、治疗,而二被告均已年过古稀,且无收入来源;并且,本案处理结果对安置房所在村类似合同关系的处理具有示范效应。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二原告关于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合同应予解除,二被告应该返还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合计40万余元;如果不成立,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应驳回。

法官认为,2014年签订合同至今近10年,75平方米安置房仍未交付,二原告工作地点、生活状况等亦已发生变化,故二原告关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主张成立,合同应解除。又因为安置房无法交付的原因确与二被告无关,故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宜采用存款基准利率。

判决书已写好,法官仍不放弃调解

判决书撰写完毕后,基于对双方利益的均衡考量,同时也为避免引发较大规模外来人员解除与村民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承办法官再次对双方做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二被告大女婿孙某有意以24万元价格受让涉案房产权利,但对有可能引发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争议心存隐忧,二被告共育有二女一子,同时还希望一并在村委进行权利变更。

经多方联系协调,在村委核实了二被告其他子女对孙某受让涉案房产权利无异议后,对各方作调查笔录一份,将各方意思表示予以书面落实。之后,孙某与马某甲签订了转让协议、支付了24万元,该村委并予变更登记。

本案最终以原告撤回起诉结案。

本案的处理结果既满足了原告权利变现的愿望,也减轻了二被告年迈无履行能力的困难,更为受让人免除了家庭矛盾的后顾之忧,并且一次履行到位,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