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28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我上班都这么久了,你们一直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现在就应该支付我双倍工资!”
“你当初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这个就相当于我们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新入职员工填了入职登记表是否就等于签订了劳动合同呢?近日,芝罘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若未就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进行约定,就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新员工入职时只填了入职登记表,未签劳动合同
2022年3月9日,小韩入职某养老院担任护理员从事照料老人工作。入职时,小韩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包含一系列个人信息。小韩提交拍照留存的《员工入职登记表》(A4纸,另一面空白),养老院提交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原件,A4纸,另一面为“约定责任与义务”),均为打印文字。小韩对养老院提交的背面内容为“约定责任与义务”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不予认可,陈述其在签订入职登记表时并无所谓的“约定责任与义务”内容,认为是养老院之后自行打印添加。小韩工资由法定代表人李某于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小韩和养老院就加班工资数额存在争议。
本案诉讼前,小韩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养老院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裁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诉讼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养老院与小韩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关键在于养老院所提交的《员工入职登记表》能否认定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入职登记表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要素,不能视为合同
该份证据一面为《员工入职登记表》,均系小韩个人基本信息,表格底部为填表人、日期的确认;另一面为“约定责任与义务”的打印内容,除形式上体现为一页纸张的正反面外,无法体现是养老院与小韩就双方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合同期限等进行协商确定而共同签订的具有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书面文件。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养老院给付小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约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但用人单位仍存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尤其是养老院、餐饮等服务行业,企图规避自身责任。
而在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赔偿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往往又会以入职登记表、录用审批表等文件予以抗辩,本案即是典型代表。因此,该类文件能否认定为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成为案件审理焦点。
法官表示,入职登记表能否认定为劳动合同,核心在于是否具备劳动合同必备要素。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进行判断,是否包含有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其次,判断该入职登记表是否为双方合意。本案中,劳动者基本信息内容一页有劳动者签字,但另一页事关劳动者权利义务内容却均为打印字体、无签字确认,且与劳动者所持版本也有所不同,无法体现出劳资双方就提供劳动、劳动报酬等关键要素进行协商沟通,进而也无法以此认定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