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17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王乃正)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QQ等即时聊天软件得到了普及应用,日常生活中通过微信进行转账、借贷等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在碰到纠纷、对簿公堂时,微信、QQ等软件的聊天记录如果被作为证据来提交,其证明力如何呢?近日,莱阳法院公布了一起相关典型案例。
小杨(男)和小郑(女)恋爱多年,其间两人准备买车,因购车款不够,两人商量由小杨向其亲戚朋友借款应急。小杨便向其好友小于借款4万元,小于答应后将款项交付给了小杨。购买的车辆登记在了小郑母亲名下。后来小杨和小郑感情出现问题,以分手告终。对于购置的车辆,小杨向小郑母亲讨要购车的借款4万元,小郑母亲称其女儿小郑已经将钱还给了小于,且小郑已从微信中告知了小杨,不应再向小杨还款。
小郑母亲向法院提交了小郑与小杨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显示小郑询问小杨是否在家,并称:“回去给小于送钱,现金行不行?”对此,小杨回复:“可以。”随后小郑将4万元现金的照片发给小杨,称“给小于4万元”。对此,小杨未作回复。
“现金照片”能否证明还款?莱阳法院城厢法庭副庭长王晶晶表示,本案中,“现金照片”只能够证实小郑曾持有该4万元现金,并主张要还给小于,但是否实际偿还并未得到小杨的确认,小于亦未认可还款或有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的还款事实,故该证据的提出未能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亦未产生“排除合理怀疑”的效果。最终法院未采信该证据的证明内容。
王晶晶提醒,在固定聊天证据时,应当及时确认聊天内容对方是否已收到或已得到对方的认可,尤其在涉及现金交易时,更应保留与对方之间直接确认的付款证据,包括收到借条、微信确认、录音证据等,以便形成环环相扣、互相印证的完善证据链,从而更好地支撑自身的观点,证明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