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9日
如今各地都会举办各式各样的展销会,展销会上的商品具有性价比高、种类多等优势,因此吸引了不少消费者。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到假冒产品,应该找谁维权?前不久,福山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可向作为营销参与者的商场索赔。
店铺跑路消费者状告商场
2022年9月的一天,原告栾某某在某家居商场展销会上,从一家店铺购买了某品牌室内木门及五金附件3套,每套1790元,合计5370元,并购买了其他货品,货款总额14788元。当日,原告与店主刘某某签订《某家居广场商品销售合同》,并向该家居商场支付订金4000元。其后,原告向刘某某支付了1万元,后因踢脚线存在纠纷未安装,余款未付。
3套木门安装后,原告因质量问题拨打该品牌木门的售后电话投诉。售后人员告知,在售后系统中无原告购买记录,根据木门外观及细节照片判断,案涉木门并非该品牌木门。原告遂将家居商场起诉至福山法院,要求被告对其销售假冒某品牌木门的欺诈行为退一赔三,并收回踢脚线,退还已付货款。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该家居商场作为店铺出租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商场赔偿消费者损失
被告某家居商场认为,自己没有参与买卖合同的交易过程,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与刘某某签订的合同是由该家居商场提供的,家居商场加盖收款专用章,并且收取原告交付的订金4000元。虽然木门销售者刘某某已不在家具商场租赁经营,原、被告均无法与刘某某取得联系,但家居商场作为出租方,没有及时审查处理自己商场内承租人的违法行为,与消费者购买到假货具备形式上的因果关系,有一定过失。
最终,福山法院判决被告某家居商场返还原告栾某某货款5370元,栾某某将购买的3套卧室门及五金附件返还给商场,商场赔偿原告栾某某损失费16110元。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