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医疗期病假待遇予以保障

女职工可以申请休保胎假吗?

案情简介

2024年03月21日

丁女士在某机械厂从事车间作业,2023年6月12日,丁女士经医院检查诊断为早孕,因有先兆流产症状,医生建议休息保胎。丁女士遂向公司提出申请休保胎假,公司回复按事假处理,其间不计发任何工资待遇。丁女士不解,难道自己没有权利休保胎假吗?

仲裁观点

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为前提

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工作人员表示,“保胎假”仅是通俗的说法,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地方性法规中对此并无明文规定。

关于孕期女职工保胎休养的规定最早可追溯至1982年《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其中第一条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该复函确立了对于符合条件的女职工保胎休息期间按“病假”处理的基本规则。目前,广东、湖南、陕西等地已出台类似意见的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对孕期女职工保护条款第二款规定:“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该办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孕期女职工需要保胎时的情形处理,但从女职工申请保胎休息的条件看,“保胎”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为前提,保胎休息的目的在于保护怀孕初期出现先兆流产等情形的女职工生育安全和胎儿生命健康权。因此,女职工申请保胎休息本质上应属于病假的一种特殊形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医疗期病假待遇予以保障。而对于女职工自行要求保胎休息或者已超出法定医疗期限的,则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管理范畴,用人单位可与女职工协商确定其间的权利义务。

护“她”倡议

给予孕期女职工人性化保障

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胎儿正常发育的重要环节。用人单位要平衡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给予孕期女职工更加人性化的保障措施,减少和解决孕期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提高准妈妈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YMG全媒体记者 钟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