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律赋予到期后续延的特殊保护

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能否终止?

案情简介

2024年03月19日

邹女士是烟台某服装有限公司职工,与单位签订了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23年5月初,邹女士经医院确诊早孕。2023年11月底,公司通知邹女士,考虑到她身体状况无法满足后续工作安排,故提出合同到期后与邹女士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邹女士提出异议,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吗?

仲裁观点

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工作人员表示,“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应当依法续延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202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时,邹女士正处于孕期,依据前述规定,公司不得与邹女士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将双方劳动合同续延至邹女士哺乳期期满之日。公司通知邹女士于2023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护“她”倡议

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但为避免“三期”女职工因被动失业导致其生育权益受损,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终止权做了限制性规定,赋予“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续延的特殊保护,基于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YMG全媒体记者 钟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