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的60天产假工资该怎么发?

2024年03月13日

近年来,烟台市妇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充分发挥调解仲裁职能作用,积极回应女职工维权特别需求,系统建立女职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特定工作机制,展现了在依法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的积极作为和责任担当。今起,市妇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设专栏,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视角以案说法,进一步营造全社会重视和关爱女职工的良好氛围,共同保护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增强女职工就业幸福感、获得感。

案情简介

俞女士2023年9月生育,单位电话通知其在休完98天产假后即返岗工作,俞女士提出还有增加的60天产假未休。人事经理称若俞女士继续休产假,单位将仅支付基本工资1500元,其他工资组成项目不予计发。俞女士疑惑,增加的60天产假工资究竟该怎么付?

仲裁观点

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工作人员表示,女职工依法享受增加的产假,在增加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产假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因此,俞女士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产假外,另享受增加的60天产假,共计158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女职工前9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确定了不同的支付主体和计发标准。而对于依法增加的后60天产假工资,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该部分产假工资的基数应当按照女职工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若女职工休产假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的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对于俞女士增加的60天产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承担“工资照发”的义务。案例中单位仅按基本工资计发产假工资,于法无据。

护“她”倡议

产假制度是保护生育妇女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女职工及新生儿的身心健康发展、提振生育意愿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产假工资是生育女职工法定假期内的基本生活保障,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女职工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YMG全媒体记者 钟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