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山公安查处3起非法买卖烟花爆竹案

2024年02月02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林媛 通讯员 莱公宣)近日,莱山公安先后查处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件3起,依法处罚5名嫌疑人。

嫌疑人赵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李某等处购进烟花爆竹,并摆摊售卖。莱山公安分局经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分别给予赵某、李某行政拘留五日和七日的行政处罚。

随后,民警在巡查中发现,违法嫌疑人王某、郑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滨海路售卖烟花爆竹,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莱山公安分局依法分别给予二人行政拘留七日、五日的行政处罚。

在另一起案件中,违法嫌疑人周某在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某步行街销售烟花爆竹。莱山公安分局经查证属实,依法以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给予周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莱山区全域为禁止燃放区,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