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22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李华)日前,市民小迟向烟台市劳动仲裁申请确认2015年11月至2022年5月期间与某水产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水产公司也口头表示这段时间虽然双方没签订合同,没缴社保,但认可劳动关系。对此,烟台市劳动仲裁要求双方须就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举证。自认的劳动关系,依旧要经过审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应当具备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工作人员解答道,小迟与水产公司虽自认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机构仍需要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进行依法审查。
根据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则,当事人发生劳动人事争议,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不适用自认规定,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应不予确认。因劳动关系确认属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认定,不能仅凭自认。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应当实事求是,并依法提供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录用人员登记表、考勤表、工资表、银行代发工资流水、会计档案等原始证据,仲裁机构将从严实质审查,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兼顾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主体合法权益,防止虚假仲裁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