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20日
日前,市民小李向烟台市劳动仲裁申请确认与某公司存在5个月的劳动关系,他仅有的证据就是一份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中,对方询问其是否完成当天的工作任务,小李回复已完成,聊天内容没有体现对方身份及单位信息。这能够认定劳动关系吗?确认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举证吗?对此,记者采访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了解到,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劳动者应对其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工作人员解答道,小李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所涉及的微信号非实名注册,备注内容可自行设置,小李未有证据证明该微信号的使用主体及其与某公司的关系,聊天内容也未体现与某公司的关联性,仅凭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审查: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其中,“从属性”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用工关系的最显著特征,包括经济从属性及人身从属性,前者主要在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经济依附关系,后者则主要在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指挥、控制和支配。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满足上述两项从属性,难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入职时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晰双方权利和义务,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同时要强化证据意识,注意留存能够直接体现劳动关系归属的有效证据,避免因无法举证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张孙小娱 刘元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