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16日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延萍与被执行人谭烟云名誉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谭烟云未主动发布道歉函,依照执行依据的(2022)鲁0602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要求,现依法强制执行、将该判决主文发布如下:一、被告谭烟云立即停止发布有关侵害原告吕延萍名誉权的言论;二、被告谭烟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烟台晚报》发布道歉函(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法院将发布于《烟台晚报》,所需费用由被告谭烟云承担;三、被告谭烟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延萍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