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王蓬)从事销售工作的市民小丽每月除了基本工资,还根据业绩表现有绩效工资。前不久,企业开始要求其在领取绩效工资时提供等额发票。可以拿发票“换”工资吗?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以发票虚构报销名目的方式结算工资属于违法行为,这种做法不可取。
“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工作人员解答道,该公司要求小丽以提供发票报销的方式兑换绩效工资,不符合工资支付的法定方式。
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用发票“换”工资,会减少企业所得税纳税金额和劳动者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看似“互利”,但实则俱损。由于真实的工资结算过程被虚构的支出项目所隐匿,后续一旦发生工资争议,难以从财务凭证中查找到完整的工资支付记录,劳动者不能证明实际的月工资构成和标准,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的成本费用数据因掺杂大量的非正常报账费用严重失真,久之势必会影响正常的财务管理秩序,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拿发票“换”工资还会对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通过虚构报销事项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本质上属于偷税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时,还会一并追缴滞纳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将面临被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同时,用人单位虚构工资账目资料还会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减少,扰乱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征缴秩序,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样会面临被追缴欠费、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