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工停产期间 基本生活费发1100元?

2023年12月11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王蓬 荆丽萍)日前,芝罘区市民王某接公司通知:其所在车间整体停工,发完第一个月满额工资后,以后每月只发1100元基本生活费,具体返岗时间不定。停工停产期间基本生活费应该如何发放?针对这一疑问,记者采访了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据了解,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且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另行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该公司安排王某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芝罘区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的70%按月支付基本生活费,也就是1540元,该公司通知仅发11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补差。”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工作人员说,停工停产是法律赋予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企业应当正当、客观、合理决定停工停产,其间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企业仍要履行劳动合同主体义务。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企业没有获得劳动给付,但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的原因在于企业。基本生活费对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及时支付,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