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06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近日,烟台高新区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一名67岁的老人在公交车起步时不慎摔伤,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恤金等。法院认定乘客摔伤非其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承运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刚上公交车,老人被摔骨折
2021年9月6日,毕某乘坐甲公司运营的公交车。毕某上车后,未站好扶稳,驾驶员启动了车辆。毕某因车辆起步惯性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毕某左侧髌骨骨折,经鉴定为10级伤残,进行手术治疗。
毕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赔偿医疗费5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器具费、辅助器具费等1万元,残疾赔偿金8万元,后续诊疗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等。
甲公司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本次事故发生时降小雨,地面及车厢内湿滑,原告67岁,上车后未扶稳抓好,车辆启动,原告滑倒。甲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故意或过失行为,原告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鉴定结论表明摔伤系车起步所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毕某摔倒,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运人依法负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刷卡乘车,已经与被告形成合同关系。双方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没有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责任承担。被告主张原告受伤系原告自身重大过失造成,提出原告未及时扶稳站好,导致自己滑倒,与公交车起步无关。原告不予认可,提出在原告未能扶稳或站好或就坐前,公交车忽然起步,导致其受伤。经审查,专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左髌骨骨折符合公交车起步致乘车人摔倒,本次外伤与公交车起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交车方面占主要原因,主要因果关系原因力为:56%-95%(建议75%)。因此,原告本案伤害与公交车起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交车方面占主要原因,原告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应当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承运人全责,总计赔偿15万元
最终,经核算,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赔偿毕某医疗费4万元,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器具费、辅助器具费等1万元,残疾赔偿金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生活中,乘坐公交绿色出行,既低碳环保,又便民利民。乘客乘坐公交车辆,与承运人成立客运合同关系。除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自身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伤亡而承运人无需承担责任外,对于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运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车上受伤一般主张侵权责任纠纷,在原告选择适用合同纠纷的情况下,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交公司运输规则综合判定违约责任。如双方均未有明确的证据且争议较大时,可引入司法鉴定,对成伤原因进行鉴定。该种纠纷,原告诉求项目种类较多,要从不同法律规定及政府出台的各种文件中综合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