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市场闲置住房可改建为保障房

2023年11月27日

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

日前,市住建局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按照不低于公租房的标准进行装修,租金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90%。

重点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意见》提出,以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为重点,统筹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保障方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

烟台统筹实物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房源6000套(间),租赁补贴对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做到“应保尽保”。为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应,烟台将通过盘活存量闲置房屋和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另外,支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持有、收储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市场闲置住房等可改建为保障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建设筹集?《意见》提出多种途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专业化租赁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主体)将自持或收储的市场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各类主体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存量房屋,在满足相关要求前提下,可以地块、楼栋为单元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此外,各区市也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供需情况,将长期滞租的房源统一租赁作为公租房使用。

保障房租赁合同最长不超过3年

《意见》对保障房分配和运营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重点保障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工作、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

保障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应当进行租金核减,减免额度按照租赁补贴的同等标准执行,减免期限最长为36个月,所减免的租金由各区市向出租人予以补助。保障房统一纳入平台管理,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且不超过3年。

市场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房的,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3年;其他渠道筹集的保障房持续运营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