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09日
本报讯(芝罘融媒记者 云全 通讯员 志举)为进一步强化我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区城镇燃气安全专班建立“不安全用气”行为曝光机制,将安全检查发现的餐饮企业存在的不安全用气行为进行曝光,促进燃气用户规范用气行为,把城镇燃气领域“抓安全”“除隐患”工作落到实处,守好燃气安全防线,确保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件名称:芝罘区源麦甜未正常使用燃气安全装置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4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铺存在“未正常使用燃气安全装置”的隐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当即责令该店铺店主现场整改,依法对该餐饮店铺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经核查,该餐饮店铺店主“燃气报警器未正常启用”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规定。违反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餐饮店铺店主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