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5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签订了到付合同,收货人却不支付运费,承运人该向谁主张权利?近日,莱山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判决承运人向托运人主张权利。
2023年3月,小帅(化名)向被告小彭(化名)购买木材一宗,约定将该批木材运送至某地。小彭在某应用软件发布货物运输需求信息,原告小华(化名)接单,约定运费为9600元。该笔电子订单的“其他约定”为收货方付运费,如果不付运费,运输车辆不得下货。协议达成后,小华安排驾驶员承运该批货物送至某地。
货物到达后,小帅在验货时因木材质量问题与小彭发生争执,二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因小帅与小彭均不支付运费,小华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小彭支付货物运输费和停运损失及利息,并要求第三人小帅对货物运输费及停运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就货物运输事宜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为小华、托运人为小彭、收货人为小帅,货物为原木,运费为9600元。小华按照小彭的要求将木材运送至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现因小帅拒绝支付运费,小彭应向小华支付运费9600元。
对于小华要求小帅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原、被告货物运输协议中虽约定“收货方付运费,如果不付运费,运输车辆不得下货”,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约定效力不及于第三人,故小华要求小帅对运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小帅与小彭之间的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被告小彭支付原告小华运费96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如今,很多货运司机通过网络平台等寻找运输信息,协商货运地点、目的地、单价等信息,全程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没有见过货运人,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司机到达目的地后,通过电话或者微信联系收货人员。单凭口头契约一旦产生纠纷,司机往往很被动。
法官提醒货车司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托运人、结算方式等重要信息。如果不能签订书面合同,要注意保存好货运单据、提货单、过磅单、微信聊天、电话语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