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7日
木刀
在烟台早期的房地产开发中,曾经历经了“吃瓦片”“地皮房”等多个阶段。由于历史原因,关于“典房”的研究尚属空白,大量史实有待发掘。由于承租者不需要承担房租,典房模式颇受市场欢迎,在早年的烟台街曾风靡一时。
烟台较大规模建房是从明洪武末年批建奇山守御千户所开始的,至清道光年间,开始出现不少专业的“开发商”。咸丰、同治年间,随着交通业的逐步发达,大批外埠商人来烟,他们的经营方式优于本地商户,经商牟利之外,也向经营房产方面发展。通过大量购置土地房产,他们是商人,又是地主兼房产资本家。当时,“双兴”“永发”“裕盛”“洪泰”“大成栈”等字号,特别是“大成栈”,房产覆盖大成胡同以南到广东街、北大街到市府街的众多房产,后来又自行拆除旧房危房开辟了一条新街区,即现在的朝阳街南端(原名正阳街)。
1861年烟台开埠之后,坐地户建房出租,很多人由商人过渡为房产资本家,有的自建,有的以自有土地与他人合作建设。知名企业家张弼士、李东山、张颜山、万坤山、澹台玉田、李载之等人也均有大量的自有房屋出租,很多街道有的以其字号命名,如张裕路、德成巷等;有的以个人名字命名,例如坤山路、载之路等等。以地皮房起家的王东成,成立了德成木瓦作坊,以施工水准高而声名大噪,朝阳街、大马路、烟台山的洋房大多数为其包工建造,他后来继续大量建造地皮房,仅仅住宅地皮房就有一千多间。
据《烟台概览》记载,1915年前后,正房之房租每间每月两元、厢房每间每月一元,以上是上等房租金;中下等房屋的租金每月每间大约一元。当时的普通劳动者的月收入为五元到八元左右,可见房屋租金支出约为其收入的两成以上。
众所周知,房地产运营最常见的方式是建房出售,或者建房出租,对于消费者而言,前者是置业行为,后者属于日常消费,前者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后者需要花费小额租金。那么,当时有没有其他形式的房地产交易模式呢?
答案是肯定的,比如典房。典房与典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现在的《典当管理办法》将典当定义为: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当铺主要靠收取抵押物的利息和将抵押物直接售出两种方式赚钱。
典房,是房屋所有者将房产交给房客使用,房客拥有约定年限的无偿使用权,房屋产权归属不变,双方议定典价典期,再由中间人见证签订契约,房金一次性趸交。常见的约定期限为中长期,十年或者二十年,在约定期限期满后,开发商将房金归还房客,可赎回房屋,开发商不付出利息,租赁人也不付出房租。但如果房屋所有者在约定期限内没有交纳典金赎回房屋,这个房屋要归租赁人所有。没有规定期限的,出典人可以随时回赎,当然这种不约定期限的,房金更低一些。
由此可见,在典房交易中,房客无须付出租金,开发商归还房金时也无须偿付利息;一般情况下,在约定期限内房屋的大修缮费用由开发商承担、零星维护费用由租赁者负担,在典期内的典金约定不变,租金行情的变化与租客无关。
典房与普通典当有两个重大区别,其一是普通典当是将房屋抵押,并不移交房产,而典房却是质押,必须移交房产供典权人使用,其二出典人不需要支出利息,等于典权人以利息抵顶租金。这种典房的交易方式容易被有资金而又不想置业的租赁者接受,尤其是被有些积蓄的租客所青睐。
那么,开发商为什么要这么做呢?这是因为在房地产开发环节,无论是土地所有权的购置,还是建筑成本,都需要海量的资金投入,资金周转和现金流良性循环是开发商维持运营的生命线。据《芝罘区志》记载,当时的开发商余积公司不但购地建房出卖或者出租,而且有自己的银行,负责公司的财务支出和房地产买卖。
这说明,早年烟台街的房地产开发的专业化和金融化程度已经很高,也是急需资金周转的开发商,会选择以“典房”方式展开可持续运营的直接原因。
按照常理来说,为了防范交易风险,典房的具体操作程序需要中介机构的参与,为交易双方作保,但是在很长的时间内,烟台街并无专业的典当中介代理机构。据《芝罘区志》记载,芝罘境内最早的当铺是在民国初年开设的,为福山县“通惠当铺”的分号,在1929年的军阀混战中被焚毁。1931年当铺复业时有“大有”“矩康”等六处当铺,当期为13个月,利率月息二分。由于没有专业的中介机构,当时只能是行业公会作为中间人。
典房这种房地产的运营模式,交易双方商业风险低,成为很长一个时期内房屋土地商业性开发的主要经营方式之一,在全国很多城市都有出现,烟台并不是唯一。如今,典房的运营模式已消失不见,但当年运行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仍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