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将不孝子女告上法庭

法律援助帮老人讨回迟付的赡养费

2023年07月05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刘明东)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必然要承担法律后果。含辛茹苦养大的一双儿女无一人履行赡养义务,七旬老人无奈诉诸法律。近日,在开发区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老人成功要回了迟付的赡养费。

李某(男)与张某1979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1985年张某在儿子5岁时去世。1996年李某与姜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姜某带着与前夫生育的6岁女儿与李某共同生活,李某负担继女的教育和生活支出。2017年继女结婚,2020年李某与姜某离婚。

独自生活的李某居无定所,而且身体不好,儿子与继女却均不履行赡养义务。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来到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指派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陈红梅律师代理此案。

经了解案情,援助律师认为:2014年6月24日李某已年满60周岁,作为老年人自2014年7月就可以向子女主张赡养费,儿子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女均应当自此时履行赡养义务。

2022年12月19日开发区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此前因原被告双方分歧很大未达成调解协议。法庭上,被告继女主张其对原告尽了部分赡养义务,并提供了几个月的燃气缴费明细及一张物业费单据作为证据。援助律师在质证意见中认为,这些证据证明不了其对原告尽了赡养义务。被告继女又提出1000元的赡养费过高,称原告有1000元左右的退休金,而且原告从其6岁时才开始抚养,应该按抚养年限的比例承担赡养费,不应该全额承担。

见继女如此不念养育之恩,李某决定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继女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支付赡养费,并且今后因病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二被告各付一半。在第二次庭审中,援助律师就变更诉讼请求发表了意见:被告继女自1996年10月起由原告抚养,双方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被告继女依法应对原告承担赡养义务。

开发区法院基本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于今年2月判决:自2022年11月起被告儿子给付原告李某赡养费1000元,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付6000元;被告继女给付原告李某2014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赡养费35000元;自2023年1月起被告继女给付原告李某赡养费270元,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付1620元;原告李某今后因住院治疗,凭医疗单位正式票据扣除保险报销后,剩余自行负担部分由被告儿子、被告继女各负担二分之一,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结算一次。

儿子愿意按起诉状的要求履行赡养义务,李某决定自2022年11月起要求其支付赡养费。继女虚假陈述,李某决定自2014年7月起要求其支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