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于某程贩卖毒品8000克被判死缓

2023年06月26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郭宏伟 曲晓梦)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昨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贩卖毒品8000克被判死缓

被告人于某程以贩卖为目的,多次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8000克。被告人王某凤、王某彪在明知所携带物品为毒品的情况下,通过乘坐长途汽车或私人轿车等交通方式,把毒品藏匿于电饭锅、月饼盒,将所携毒品从广东东莞运至山东烟台,交给于某程。被告人于某程接收上述毒品后,在宾馆房间内、通过超市储物柜,再贩卖给他人。王某凤、王某彪还居间介绍他人贩卖毒品300克。

被告人于某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各类涉毒品犯罪中,以贩卖毒品罪居多。本案中被告人在短时间内多次贩卖毒品且数量大,反映出大宗贩卖毒品的源头性犯罪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导致零包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犯罪数量和增长速度均较高,危害不容忽视。

“以贩养吸”获无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军长期吸食毒品,为满足自己吸食毒品的需求,多次贩卖毒品。2011年1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军单独或指使他人在烟台市芝罘区、招远市从事毒品贩卖活动。2011年10月6日,被告人王某军在成都向胡某求购甲基苯丙胺,胡某等人在租房处进行毒品结晶,并将制造出的1000余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在现场等候的王某军。王某军携带所购甲基苯丙胺乘坐长途汽车从成都返回,在高速公路菏泽服务区,改乘他人驾驶的商务车,行至栖霞服务区时将毒品交给他人携带回芝罘区,在交易之前被查获。

被告人王某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吸食毒品会对人的大脑造成不可逆转的损伤,极易成瘾,且难以戒除。吸毒人员在自有资金不足以支撑巨大支出时,为筹集毒资,往往不惜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毒品犯罪分子中,以贩养吸已经占到一半以上的比例,且从年龄上呈现年轻化的趋势。

再次犯罪终判死缓

被告人倪某福2013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11月减刑释放。被告人逄某波在山东省警官总医院服刑治疗期间,与因毒品犯罪而服刑的被告人倪某福结识,了解到从倪某福处可以购买毒品。出狱后,被告人逄某波以贩卖为目的,出资向被告人倪某福约购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倪某福说服被告人陈某为其贩卖、运输毒品提供帮助,并许诺给陈某一定好处。倪某福与陈某先后5次自驾车辆经高速公路将3800余克甲基苯丙胺从四川省成都市运至烟台市向他人贩卖。被告人陈某明知倪某福贩卖、运输毒品,仍为其驾驶车辆、代收毒资等,为倪某福提供帮助。被告人倪某福还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贩卖甲基苯丙胺15克。

被告人逄某波购买毒品后,贩卖甲基苯丙胺9.6克。被告人马某先后几十次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41克,后加价转卖。

被告人倪某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被告人逄某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倪某福、逄某波均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过刑罚,本次犯罪系毒品再犯,且属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又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为治失眠走私大麻获刑

被告人由某为改善失眠症状上网查询治疗方法,看到有人发帖称吸食大麻可改善失眠症状,遂开始购买大麻并吸食。2020年6月至8月,由某明知大麻为国家禁止入境的毒品,通过即时通讯聊天软件,从名为“群主”的卖家处两次购买大麻共计39.75克。由某通过“火币PRO”手机APP兑换虚拟货币支付毒资,卖家通过邮寄夹带的方式将大麻从美国寄往国内走私入境。

被告人由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手段跨国走私毒品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被告人由某听信网上不良引导而吸食大麻,非法买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大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由某的行为较之为了贩卖而走私毒品,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也警醒大家,随着现代社会学业、生存、竞争压力的急剧增加,当个体在面对压力和困境时,应积极寻求正当的治疗和疏解方法,而不是以滥用药物的方式来逃避压力,最终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