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没办证一直没领独生子女费

记者协调街道办事处出具永久性证明

2023年02月28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苹)近日,市民姜女士拨打“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诉说了自己遇到的一件烦心事:自己2013年育有一孩,符合独生子女条件,却一直不知道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费,今年孩子11岁了,如今想要申领,却发现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内页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页未盖章,被告知没有独生子女证,无法登记领取奖励,因此姜女士向民意通求助,想要补盖章领取独生子女证。

随后,记者向卫健部门了解,2016年1月1日二胎政策放开后便不再发放独生子女证,因此无法补盖章。经过记者多方协调后,最终姜女士所属街道办事处同意为姜女士出具永久性证明,证明其为独生子女父母,用于申领独生子女费。

根据我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22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奖励、扶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十元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

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各种优待。